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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專家分析

      18號令與87號令修訂對比一覽表

      時間:2018-7-25 16:50:14  作者:黃炎 劉穎  來源:政府采購信息網  查看:157  評論:0
       2004年8月11日,財政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等法律規定,發布了《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2017年7月11日,為了貫徹黨中央、國務院有關決策部署,適應政府采購制度改革與發展需要,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財政部對《辦法》進行了修訂。修訂前,共6章90條。修訂后,共7章88條,較修訂前刪除36條,新增34條,修訂54條。修訂后的《辦法》將于2017年10月1日起實施。


      一、修訂要點如下:


      1、針對政府采購活動中,采購人履行主體責任不嚴格與采購自主權發揮不充分問題,本次修訂明確了采購人在落實采購政策、加強內部控制、編制采購需求、公開采購信息、開展履約驗收等重點環節職責,同時,增加了采購人對采購活動的參與度與采購自主權。


      2、針對價高質次、暗收回扣、效率低下等突出問題,本次修訂進一步完善制度設計、規范采購行為,并重點從加強采購需求、履約驗收管理,加強評審行為監督,提高政府采購透明度,強化各方當事人的法律責任等方面提出了針對性的措施。

        3、為推進政府采購放管服改革,落實“減稅降費”、支持實體經濟發展等政策要求,本次修訂進一步保障了供應商的合法權益,降低了供應商參與投標的經濟成本和時間成本。、為推進政府采購放管服改革,落實“減稅降費”、支持實體經濟發展等政策要求,本次修訂進一步保障了供應商的合法權益,降低了供應商參與投標的經濟成本和時間成本。

      二、修訂條款前后對比如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政府采購當事人的采購行為,加強對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購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以下簡稱政府采購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范政府采購當事人的采購行為,加強對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維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購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以下簡稱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采購人及采購代理機構(以下統稱招標采購單)進行政府采購貨物或者服務(以下簡稱貨物服務)招標投標活動,適用本辦法。

      前款所稱采購代理機構,是指集中采購機構和依法經認定資格的其他采購代理機構。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開展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以下簡稱貨物服務)招標投標活動。

      第三條 貨物服務招標分為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

      公開招標,是指招標采購單位依法以招標公告的方式邀請特定的供應商參加投標。

      邀請招標,是指招標采購單位依法從符合相應資格條件的供應商中隨機邀請三家以上供應商,并以投標邀請書的方式,邀請其參加投標。

      第三條 貨物服務招標分為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

      公開招標,是指采購依法以招標公告的方式邀請特定的供應商參加投標的采購方式。

      邀請招標,是指采購依法從符合相應資格條件的供應商中隨機抽取3家以上供應商,并以投標邀請書的方式邀請其參加投標的采購方式。

      第四條  貨物服務采購項目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的,必須采用公開招標方式。因特殊情況需要采用公開招標以外方式的,應當在采購活動開始前獲得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的批準。

      第四條 屬于地方預算的政府采購項目,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可以確定分別適用于本行政區域省級、設區的市級、縣級公開招標數額標準。

      第五條 招標采購單位不得將應當以公開招標方式采購的貨物服務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規避公開招標采購。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和限制供應商自由參加貨物服務招標投標活動,不得指定貨物的品牌、服務的供應商和采購代理機構,以及采用其他方式非法干涉貨物服務招標投標活動。

       

      第七條 在貨物服務招標投標活動中,招標采購單位工作人員、評標委員會成員及其他相關人員與供應商有利害關系的,必須回避。供應商認為上述人員與其他供應商有利害關系的,可以申請其回避。

       

      第八條 參加政府采購貨物服務投標活動的供應商(以下簡稱投標人),應當是提供本國貨物服務的本國供應商,但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外國供應商可以參加貨物服務招標投標活動的除外。

      外國供應商依法參加貨物服務招標投標活動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九條 貨物服務招標投標活動,應當有助于實現國家經濟和社會發展政策目標,包括保護環境,扶持不發達地區和少數民族地區,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等。

      第五條 采購人應當在貨物服務招標投標活動中落實節約能源、保護環境、扶持不發達地區和少數民族地區、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等政府采購政策。

      第十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依法履行對貨物服務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職責。

      第六條 采購人應當按照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規范要求,建立健全本單位政府采購內部控制制度,在編制政府采購預算和實施計劃、確定采購需求、組織采購活動、履約驗收、答復詢問質疑、配合投訴處理及監督檢查等重點環節加強內部控制管理。

      采購人不得向供應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給予的贈品、回扣或者與采購無關的其他商品、服務。

       

      第七條 采購人應當按照財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購品目分類目錄》確定采購項目屬性。按照《政府采購品目分類目錄》無法確定的,按照有利于采購項目實施的原則確定。

       

      第八條 采購人委托采購代理機構代理招標的,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采購人委托的范圍內依法開展采購活動。

      采購代理機構及其分支機構不得在所代理的采購項目中投標或者代理投標,不得為所代理的采購項目的投標人參加本項目提供投標咨詢。

      第二章 招標

      第二章 招標

      第十一條 招標采購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組織開展貨物服務招標投標活動。

      采購人可以依法委托采購代理機構辦理貨物服務招標事宜,也可以自行組織開展貨物服務招標活動,但必須符合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條件。

      集中采購機構應當依法獨立開展貨物服務招標活動。其他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根據采購人的委托辦理貨物服務招標事宜。

       

      第十二條 采購人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自行組織招標:

      (一)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二)有編制招標文件組織招標能力,有與采購招標項目規模和復雜程度相適應的技術、經濟等方面的采購和管理人員;

      (三)采購人員經過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組織的政府采購培訓。

      采購人不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必須委托采購代理機構代理招標。

      第九條 未納入集中采購目錄的政府采購項目,采購人可以自行招標,也可以委托采購代理機構在委托的范圍內代理招標。

      采購人自行組織開展招標活動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編制招標文件、組織招標能力和條件;

      (二)有與采購項目專業性相適應的專業人員。

      第十三條 采購人委托采購代理機構招標的,應當與采購代理機構簽訂委托協議,確定委托代理的事項,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條 采購人應當對采購標的的市場技術或者服務水平、供應、價格等情況進行市場調查,根據調查情況、資產配置標準等科學、合理地確定采購需求,進行價格測算。

      第十四條 采用公開招標方式采購的,招標采購單位必須在財政部門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發布媒體上發布招標公告。

      第十一條 采購需求應當完整、明確,包括以下內容:

      (一)采購標的需實現的功能或者目標,以及為落實政府采購政策需滿足的要求;

      (二)采購標的需執行的國家相關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或者其他標準、規范;

      (三)采購標的需滿足的質量、安全、技術規格、物理特性等要求;

      (四)采購標的的數量、采購項目交付或者實施的時間和地點;

      (五)采購標的需滿足的服務標準、期限、效率等要求;

      (六)采購標的的驗收標準;

      (七)采購標的的其他技術、服務等要求。

      第十五條 采用邀請招標方式采購的,招標采購單位應當在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媒體發布資格預審公告,公布投標人資格條件,資格預審公告的期限不得少于七個工作日。

      投標人應當在資格預審公告期結束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前,按公告要求提交資格證明文件。招標采購單位從評審合格投標人中通過隨機方式選擇三家以上的投標人,向其發出投標邀請書。

      第十二條 采購人根據價格測算情況,可以在采購預算額度內合理設定最高限價,但不得設定最低限價。

      第十六條 采用招標方式采購的,自招標文件開始發出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

       

      第十七條 公開招標公告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招標采購單位的名稱、地址和聯系方法;

      (二)招標項目的名稱、數量或者招標項目的性質;

      (三)投標人的資格要求;

      (四)獲取招標文件的時間、地點、方式及招標文件售價;

      (五)投標截止時間、開標時間及地點。

      第十三條 公開招標公告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采購人及其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的名稱、地址和聯系方法;

      (二)采購項目的名稱、預算金額,設定最高限價的,還應當公開最高限價;

      (三)采購人的采購需求;

      (四)投標人的資格要求;

      (五)獲取招標文件的時間期限、地點、方式及招標文件售價;

      (六)公告期限;

      (七)投標截止時間、開標時間及地點;

      (八)采購項目聯系人姓名和電話。

       

      第十四條 采用邀請招標方式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通過以下方式產生符合資格條件的供應商名單,并從中隨機抽取3家以上供應商向其發出投標邀請書:

      (一)發布資格預審公告征集;

      (二)從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以下簡稱財政部門)建立的供應商庫中選;

      (三)采購人書面推薦。

      采用前款第一項方式產生符合資格條件供應商名單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按照資格預審文件載明的標準和方法,對潛在投標人進行資格預審。

      采用第一款第二項或者第三項方式產生符合資格條件供應商名單的,備選的符合資格條件供應商總數不得少于擬隨機抽取供應商總數的兩倍。

      隨機抽取是指通過抽簽等能夠保證所有符合資格條件供應商機會均等的方式選定供應商。隨機抽取供應商時,應當有不少于兩名采購人工作人員在場監督,并形成書面記錄,隨采購文件一并存檔。

      投標邀請書應當同時向所有受邀請的供應商發出。

       

      第十五條 資格預審公告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一至四項、第六項和第八項內容;

      (二)獲取資格預審文件的時間期限、地點、方式;

      (三)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截止時間、地點及資格預審日期。

       

      第十六條 招標公告、資格預審公告的公告期限為5個工作日。公告內容應當以省級以上財政部門指定媒體發布的公告為準。公告期限自省級以上財政部門指定媒體最先發布公告之日起算。

       

      第十七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不得將投標人的注冊資本、資產總額、營業收入、從業人員、利潤、納稅額等規模條件作為資格要求或者評審因素,也不得通過將除進口貨物以外的生產廠家授權、承諾、證明、背書等作為資格要求,對投標人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

       

      第十八條 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按照招標公告、資格預審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規定的時間、地點提供招標文件或者資格預審文件,提供期限自招標公告、資格預審公告發布之日起計算不得少于5個工作日。提供期限屆滿后,獲取招標文件或者資格預審文件的潛在投標人不足3家的,可以順延提供期限,并予公告。

      公開招標進行資格預審的,招標公告和資格預審公告可以合并發布,招標文件應當向所有通過資格預審的供應商提供。

       

      第十九條 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根據采購項目的實施要求,在招標公告、資格預審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中載明是否接受聯合體投標。如未載明,不得拒絕聯合體投標。

      第十八條 招標采購單位應當根據招標項目的特點和需求編制招標文件。招標文件包括以下內容:

      (一)投標邀請;

      (二)投標人須知(包括密封、簽署、蓋章要求等);

      (三)投標人應當提交的資格、資信證明文件;

      (四)投標報價要求、投標文件編制要求和投標保證金交納方式;

      (五)招標項目的技術規格、要求和數量,包括附件、圖紙等;

      (六)合同主要條款及合同簽訂方式;

      (七)交貨和提供服務的時間;

      (八)評標方法、評標標準和廢標條款;

      (九)投標截止時間、開標時間及地點;

      (十)省級以上財政部門規定的其他事項。

      招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中規定并標明實質性要求和條件。

      第二十條 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根據采購項目的特點和采購需求編制招標文件。招標文件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投標邀請;

      (二)投標人須知(包括投標文件的密封、簽署、蓋章要求等);

      (三)投標人應當提交的資格、資信證明文件;

      (四)為落實政府采購政策,采購標的需滿足的要求,以及投標人須提供的證明材料;

      (五)投標文件編制要求、投標報價要求和投標保證金交納、退還方式以及不予退還投標保證金的情形;

      (六)采購項目預算金額,設定最高限價的,還應當公開最高限價;

      (七)采購項目的技術規格、數量、服務標準、驗收等要求,包括附件、圖紙等;

      (八)擬簽訂的合同文本;

      (九)貨物、服務提供的時間、地點、方式;

      (十)采購資金的支付方式、時間、條件;

      (十一)評標方法、評標標準和投標無效情形;

      (十二)投標有效期;

      (十三)投標截止時間、開標時間及地點;

      (十四)采購代理機構代理費用的收取標準和方式;

      (十五)投標人信用信息查詢渠道及截止時點、信用信息查詢記錄和證據留存的具體方式、信用信息的使用規則等;

      (十六)省級以上財政部門規定的其他事項。

      對于不允許偏離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招標文件中規定,并以醒目的方式標明。

      第十九條 招標采購單位應當制作紙質招標文件,也可以在財政部門指定的網絡媒體上發布電子招標文件,并應當保持兩者的一致。電子招標文件與紙質招標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一條 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根據采購項目的特點和采購需求編制資格預審文件。資格預審文件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資格預審邀請;

      (二)申請人須知;

      (三)申請人的資格要求;

      (四)資格審核標準和方法;

      (五)申請人應當提供的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內容和格式;

      (六)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方式、截止時間、地點及資格審核日期;

      (七)申請人信用信息查詢渠道及截止時點、信用信息查詢記錄和證據留存的具體方式、信用信息的使用規則等內容;

      (八)省級以上財政部門規定的其他事項。

      資格預審文件應當免費提供。

      第二十條 招標采購單位可以要求投標人提交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要求的備選投標方案,但應當在招標文件中說明,并明確相應的評審標準和處理辦法。

      第二十二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一般不得要求投標人提供樣品,僅憑書面方式不能準確描述采購需求或者需要對樣品進行主觀判斷以確認是否滿足采購需求等特殊情況除外。

      要求投標人提供樣品的,應當在招標文件中明確規定樣品制作的標準和要求、是否需要隨樣品提交相關檢測報告、樣品的評審方法以及評審標準。需要隨樣品提交檢測報告的,還應當規定檢測機構的要求、檢測內容等。

      采購活動結束后,對于未中標人提供的樣品,應當及時退還或者經未中標人同意后自行處理;對于中標人提供的樣品,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的規定進行保管、封存,并作為履約驗收的參考。

      第二十一條 招標文件規定的各項技術標準應當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

      招標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標明特定的投標人或者產品,以及含有傾向性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三條 投標有效期從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投標文件中承諾的投標有效期應當不少于招標文件中載明的投標有效期。投標有效期內投標人撤銷投標文件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可以不退還投標保證金。

      第二十二條 招標采購單位可以根據需要,就招標文件征詢有關專家或者供應商的意見。

      第二十四條 招標文件售價應當按照彌補制作、郵寄成本的原則確定,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不得以招標采購金額作為確定招標文件售價的依據。

      第二十三條 招標文件售價應當按照彌補招標文件印制成本費用的原則確定,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不得以招標采購金額作為確定招標文件售價依據。

      第二十五條 招標文件、資格預審文件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標準、政府采購政策,或者違反公開透明、公平競爭、公正和誠實信用原則。

      有前款規定情形,影響潛在投標人投標或者資格預審結果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修改招標文件或者資格預審文件后重新招標。

      第二十四條 招標采購單位在發布招標公告、發出投標邀請書或者發出招標文件后,不得擅自終止招標。

      第二十六條 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可以在招標文件提供期限截止后,組織已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現場考察或者召開開標前答疑會。

      組織現場考察或者召開答疑會的,應當在招標文件中載明,或者在招標文件提供期限截止后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

      第二十五條 招標采購單位根據招標采購項目的具體情況,可以組織潛在投標人現場考察或者召開開標前答疑會,但不得單獨或者分別組織只有一個投標人參加的現場考察。

      第二十七條 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可以對已發出的招標文件、資格預審文件、投標邀請書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但不得改變采購標的和資格條件。澄清或者修改應當在原公告發布媒體上發布澄清公告。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為招標文件、資格預審文件、投標邀請書的組成部分。

      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可能影響投標文件編制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投標截止時間至少15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不足15日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順延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

      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可能影響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編制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截止時間至少3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獲取資格預審文件的潛在投標人;不足3日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順延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截止時間。

      第二十六條 開標前,招標采購單位和有關工作人員不得向他人透露已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的名稱、數量以及可能影響公平競爭的有關招標投標的其他情況。

      第二十八條 投標截止時間前,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和有關人員不得向他人透露已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的名稱、數量以及可能影響公平競爭的有關招標投標的其他情況。

      第二十七條 招標采購單位對已發出的招標文件進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應當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十五日前,在財政部門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發布媒體上發布更正公告,并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標文件收受人。該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第二十九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在發布招標公告、資格預審公告或者發出投標邀請書后,除因重大變故采購任務取消情況外,不得擅自終止招標活動。

      終止招標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及時在原公告發布媒體上發布終止公告,以書面形式通知已經獲取招標文件、資格預審文件或者被邀請的潛在投標人,并將項目實施情況和采購任務取消原因報告本級財政部門。已經收取招標文件費用或者投標保證金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終止采購活動后5個工作日內,退還所收取的招標文件費用和所收取的投標保證金及其在銀行產生的孳息。

      第二十八條 招標采購單位可以視采購具體情況,延長投標截止時間和開標時間,但至少應當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三日前,將變更時間書面通知所有招標文件收受人,并在財政部門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發布媒體上發布變更公告。

       

      第三章 投標

      第三章 投標

      第二十九條 投標人是響應招標并且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資格條件和參加投標競爭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自然人。

      第三十條 投標人,是指響應招標、參加投標競爭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自然人。

       

      第三十一條 采用最低評標價法的采購項目,提供相同品牌產品的不同投標人參加同一合同項下投標的,以其中通過資格審查、符合性審查且報價最低的參加評標;報價相同的,由采購人或者采購人委托評標委員會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方式確定一個參加評標的投標人,招標文件未規定的采取隨機抽取方式確定,其他投標無效。

      使用綜合評分法的采購項目,提供相同品牌產品且通過資格審查、符合性審查的不同投標人參加同一合同項下投標的,按一家投標人計算,評審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標人獲得中標人推薦資格;評審得分相同的,由采購人或者采購人委托評標委員會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方式確定一個投標人獲得中標人推薦資格,招標文件未規定的采取隨機抽取方式確定,其他同品牌投標人不作為中標候選人。

      非單一產品采購項目,采購人應當根據采購項目技術構成、產品價格比重等合理確定核心產品,并在招標文件中載明。多家投標人提供的核心產品品牌相同的,按前兩款規定處理。

      第三十條 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編制投標文件。投標文件應對招標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條件作出實質性響應。

      投標文件由商務部分、技術部分、價格部分和其他部分組成。

      第三十二條 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編制投標文件。投標文件應當對招標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條件作出明確響應。

      第三十一條 投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前,將投標文件密封送達投標地點。招標采購單位收到投標文件后,應當簽收保存,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開標前開啟投標文件。

      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之后送達的投標文件,為無效投標文件,招標采購單位應當拒收。

      第三十三條 投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前,將投標文件密封送達投標地點。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收到投標文件后,應當如實記載投標文件的送達時間和密封情況,簽收保存,并向投標人出具簽收回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開標前開啟投標文件。

      逾期送達或者未按照招標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標文件,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拒收。

      第三十二條 投標人在投標截止時間前,可以對所遞交的投標文件進行補充、修改或者撤回,并書面通知招標采購單位。補充、修改的內容應當按招標文件要求簽署、蓋章,作為投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第三十四條 投標人在投標截止時間前,可以對所遞交的投標文件進行補充、修改或者撤回,并書面通知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補充、修改的內容應當按照招標文件要求簽署、蓋章、密封后,作為投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第三十三條 投標人根據招標文件載明的標的采購項目實際情況,擬在中標后將中標項目的非主體、非關鍵性工作交由他人完成的,應當在投標文件中載明。

      第三十五條 投標人根據招標文件的規定和采購項目的實際情況,擬在中標后將中標項目的非主體、非關鍵性工作分包,應當在投標文件中載明分包承擔主體,分包承擔主體應當具備相應資質條件且不得再次分包。

      第三十四條 兩個以上供應商可以組成一個投標聯合體,以一個投標人的身份投標。

      以聯合體形式參加投標的,聯合體各方均應當符合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條件。采購人根據采購項目的特殊要求規定投標人特定條件的,聯合體各方中至少應當有一方符合采購人規定的特定條件。

      聯合體各方之間應當簽訂共同投標協議,明確約定聯合體各方承擔的工作和相應的責任,并將共同投標協議連同投標文件一并提交招標采購單位。聯合體各方簽訂共同投標協議后,不得再以自己名義單獨在同一項目中投標,也不得組成新的聯合體參加同一項目投標。

      招標采購單位不得強制投標人組成聯合體共同投標,不得限制投標人之間的競爭。

       

      第三十五條 投標人之間不得相互串通投標報價,不得妨礙其他投標人的公平競爭,不得損害招標采購單位或者其他投標人的合法權益。

      投標人不得以向招標采購單位、評標委員會成員行賄或者采取其他不正當手段謀取中標。

      第三十六條 投標人應當遵循公平競爭的原則,不得惡意串通,不得妨礙其他投標人的競爭行為,不得損害采購或者其他投標人的合法權益。

      在評標過程中發現投標人有上述情形的,評標委員會應當認定其投標無效,并書面報告本級財政部門。

       

      第三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投標人串通投標,其投標無效:

      (一)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由同一單位或者個人編制;

      (二)不同投標人委托同一單位或者個人辦理投標事宜;

      (三)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載明的項目管理成員或者聯系人員為同一人;

      (四)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異常一致或者投標報價呈規律性差異;

      (五)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相互混裝;

      (六)不同投標人的投標保證金從同一單位或者個人的賬戶轉出。

      第三十六條 招標采購單位應當在招標文件中明確投標保證金的數額及交納辦法。招標采購單位規定的投標保證金數額,不得超過采購項目概算的百分之一。

      投標人投標時,應當按招標文件要求交納投標保證金。投標保證金可以采用現金支票、銀行匯票、銀行保函等形式交納。投標人未按招標文件要求交納投標保證金的,招標采購單位應當拒絕接收投標人的投標文件。

      聯合體投標的,可以由聯合體中的一方或者共同提交投標保證金,以一方名義提交投標保證金的,對聯合體各方均具有約束力。

       

          第三十七條 招標采購單位應當中標通知書發出五個工作日內退還未中標供應商的投標保證金,采購合同簽訂后五個工作日內退還中標供應商的投標保證金。招標采購單位逾期退還投標保證金的,除應當退還投標保證金本金外,還應當按商業銀行同期貸款利率上浮20%后的利率支付資金占用費。

      第三十八條 投標人在投標截止時間前撤回已提交的投標文件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自收到投標人書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退還已收取的投標保證金,但因投標人自身原因導致無法及時退還的除外。

      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退還未中標人的投標保證金,采購合同簽訂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退還中標的投標保證金或者轉為中標人的履約保證金。

      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逾期退還投標保證金的,除應當退還投標保證金本金外,還應當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上浮20%后的利率支付超期資金占用費,但因投標人自身原因導致無法及時退還的除外。

      第四章 開標、評標與定標

      第四章 開標、評標

      第三十八條 開標應當在招標文件確定的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的同一時間公開進行;開標地點應當為招標文件中預先確定的地點。

      招標采購單位在開標前,應當通知同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有關部門。財政部門及有關部門可以視情況到現場監督開標活動。

      第三十九條 開標應當在招標文件確定的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的同一時間進行。開標地點應當為招標文件中預先確定的地點。

      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對開標、評標現場活動進行全程錄音錄像。錄音錄像應當清晰可辨,音像資料作為采購文件一并存檔。

      第三十九條 開標由招標采購單位主持,采購人、投標人和有關方面代表參加。

      第四十條 開標由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主持,邀請投標人參加。評標委員會成員不得參加開標活動。

      第四十條 開標時,應當由投標人或者其推選的代表檢查投標文件的密封情況,也可以由招標人委托的公證機構檢查并公證;經確認無誤后,由招標工作人員當眾拆封,宣投標人名稱、投標價格、價格折扣、招標文件允許提供的備選投標方案和投標文件的其他主要內容。

      未宣讀的投標價格、價格折扣和招標文件允許提供的備選投標方案等實質內容,評標時不予承認。

      第四十一條 開標時,應當由投標人或者其推選的代表檢查投標文件的密封情況;經確認無誤后,由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工作人員當眾拆封,宣投標人名稱、投標價格和招標文件規定的需要宣布的其他內容。

      投標人不足3家的,不得開標。

      第四十一條 開標時,投標文件中開標一覽表(報價表)內容與投標文件中明細表內容不一致的,以開標一覽表(報價表)為準。

      投標文件的大寫金額和小寫金額不一致的,以大寫金額為準;總價金額與按單價匯總金額不一致的,以單價金額計算結果為準;單價金額小數點有明顯錯位的,應以總價為準,并修改單價;對不同文字文本投標文件的解釋發生異議的,以中文文本為準。

       

      第四十二條 開標過程應當由招標采購單位指定專人負責記錄,并存檔備查。

      第四十二條 開標過程應當由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負責記錄,由參加開標的各投標人代表和相關工作人員簽字確認后隨采購文件一并存檔。投標人代表對開標過程和開標記錄有疑義,以及認為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相關工作人員有需要回避的情形的,應當場提出詢問或者回避申請。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對投標人代表提出的詢問或者回避申請應當及時處理。

      投標人未參加開標的,視同認可開標結果。

      第四十三條 投標截止時間結束參加投標的供應商不足三家的,除采購任務取消情形外,招標采購單位應當報告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由財政部門按照以下原則處理:

      (一)招標文件沒有不合理條款、招標公告時間及程序符合規定的,同意采取競爭性談判、詢價或者單一來源方式采購;

      (二)招標文件存在不合理條款,招標公告時間及程序符合規定,應予廢標,并責成招標采購單位依法重新招標。

      在評標期間,出現符合專業條件的供應商或者對招標文件作出實質響應的供應商不足三家情形的,可以比照前款規定執行。

      第四十三條 公開招標數額標準以上的采購項目,投標截止后投標人不足3或者通過資格審查或符合性審查的投標人不足3家的,除采購任務取消情形外,按照以下方式處理:

      (一)招標文件存在不合理條款或者招標程序符合規定的,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改正后依法重新招標;

      (二)招標文件沒有不合理條款、招標程序符合規定,需要采用其他采購方式采購的,采購人應當依法報財政部門批準。

       

      第四十四條 公開招標采購項目開標結束后,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依法對投標人的資格進行審查。

      合格投標人不足3家的,不得評標。

       

      第四十五條 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負責組織評標工作,并履行下列職責:

      (一)核對評審專家身份和采購人代表授權函,對評審專家在政府采購活動中的職責履行情況予以記錄,并及時將有關違法違規行為向財政部門報告;

      (二)宣布評標紀律;

      (三)公布投標人名單,告知評審專家應當回避的情形;

      (四)組織評標委員會推選評標組長,采購人代表不得擔任組長;

      (五)在評標期間采取必要的通訊管理措施,保證評標活動不受外界干擾;

      (六)根據評標委員會的要求介紹政府采購相關政策法規、招標文件;

      (七)維護評標秩序,監督評標委員會依照招標文件規定的評標程序、方法和標準進行獨立評審,及時制止和糾正采購人代表、評審專家的傾向性言論或者違法違規行為;

      (八)核對評標結果,有本辦法第六十四條規定情形的,要求評標委員會復核或者書面說明理由,評標委員會拒絕的,應予記錄并向本級財政部門報告;

      (九)評審工作完成后,按照規定向評審專家支付勞務報酬和異地評審差旅費,不得向評審專家以外的其他人員支付評審勞務報酬;

      (十)處理與評標有關的其他事項。

      采購人可以在評標前說明項目背景和采購需求,說明內容不得含有歧視性、傾向性意見,不得超出招標文件所述范圍。說明應當提交書面材料,并隨采購文件一并存檔。

      第四十四條 評標工作由招標采購單位負責組織,具體評標事務由招標采購單位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負責,并獨立履行下列職責:

      (一)審查投標文件是否符合招標文件要求,并作出評價;

      (二)要求投標供應商對投標文件有關事項作出解釋或者澄清;

      (三)推薦中標候選供應商名單,或者受采購人委托按照事先確定的辦法直接確定中標供應商;

      (四)向招標采購單位或者有關部門報告非法干預評標工作的行為。

      第四十六條 評標委員會負責具體評標事務,并獨立履行下列職責:

      (一)審查、評價投標文件是否符合招標文件的商務、技術等實質性要求;

      (二)要求投標人對投標文件有關事項作出澄清或者說明;

      (三)對投標文件進行比較和評價;

      (四)確定中標候選名單,以及根據采購人委托直接確定中標;

      (五)向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或者有關部門報告評標中發現的違法行為。

      第四十五條 評標委員會由采購人代表和有關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組成,成員人數應當為五人以上單數。其中,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不得少于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采購數額在300萬元以上、技術復雜的項目,評標委員會中技術、經濟方面的專家人數應當為五人以上單數。

      招標采購單位就招標文件征詢過意見的專家,不得再作為評標專家參加評標。采購人不得以專家身份參與本部門或者本單位采購項目的評標。采購代理機構工作人員不得參加由本機構代理的政府采購項目的評標。

      評標委員會成員名單原則上應在開標前確定,并招標結果確定前保密。

      第四十七條 評標委員會由采購人代表和評審專家組成,成員人數應當為5人以上單數,其中評審專家不得少于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

      采購項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評標委員會成員人數應當為7人以上單數:

      (一)采購預算金額在1000萬元以上;

      (二)技術復雜;

      (三)社會影響較大。

      評審專家對本單位的采購項目只能作為采購人代表參與評標,本辦法第四十八條第二款規定情形除外。采購代理機構工作人員不得參加由本機構代理的政府采購項目的評標。

      評標委員會成員名單在評標結果公告前應當保密。

      第四十六條 評標專家應當熟悉政府采購、招標投標的相關政策法規,熟悉市場行情,有良好的職業道德,遵守招標紀律,從事相關領域工作滿八年并具有高級職稱或者具有同等專業水平。

       

      第四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對專家實行動態管理。

       

      第四十八條 招標采購單位應當從同級或上一級財政部門設立的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庫中,通過隨機方式抽取評標專家。

      招標采購機構對技術復雜、專業性極強的采購項目,通過隨機方式難以確定合適評標專家的,經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同意,可以采取選擇性方式確定評標專家。

      第四十八條 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從省級以上財政部門設立的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庫中,通過隨機方式抽取評審專家。

      對技術復雜、專業性強的采購項目,通過隨機方式難以確定合適評審專家的,經主管預算單位同意,采購人可以自行選定相應專業領域的評審專家。

      第四十九條 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紀守法,客觀、公正、廉潔地履行職責;

      (二)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評標方法和評標標準進行評標,對評審意見承擔個人責任;

      (三)對評標過程和結果,以及供應商的商業秘密保密;

      (四)參與評標報告的起草;

      (五)配合財政部門的投訴處理工作;

      (六)配合招標采購單位答復投標供應商提出的質疑。

      第四十九條 評標中因評標委員會成員缺席、回避或者健康等特殊原因導致評標委員會組成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依法補足后繼續評標。被更換的評標委員會成員所作出的評標意見無效。

      無法及時補足評標委員會成員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停止評標活動,封存所有投標文件和開標、評標資料,依法重新組建評標委員會進行評標。原評標委員會所作出的評標意見無效。

      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將變更、重新組建評標委員會的情況予以記錄,并隨采購文件一并存檔。

       

      第五十條 評標委員會應當對符合資格的投標人的投標文件進行符合性審查,以確定其是否滿足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

       

      第五十一條 對于投標文件中含義不明確、同類問題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顯文字和計算錯誤的內容,評標委員會應當以書面形式要求投標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說明或者補正。

      投標人的澄清、說明或者補正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并加蓋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代表簽字。投標人的澄清、說明或者補正不得超出投標文件的范圍或者改變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

       

      第五十二條 評標委員會應當按照招標文件中規定的評標方法和標準,對符合性審查合格的投標文件進行商務和技術評估,綜合比較與評價。

      第五十條 貨物服務招標采購的評標方法分為最低評標價法、綜合評分法和性價比法。

      第五十三條 評標方法分為最低評標價法和綜合評分法。

      第五十一條 最低評標價法,是指以價格為主要因素確定中標候選供應商的評標方法,即在全部滿足招標文件實質性要求前提下,依據統一的價格要素評定最低報價,以提出最低報價的投標人作為中標候選供應商或者中標供應商的評標方法。

      最低評標價法適用于標準定制商品及通用服務項目。

      第五十四條 最低評標價法,是指投標文件滿足招標文件全部實質性要求,且投標報價最低的投標人為中標候選人的評標方法。

      技術、服務等標準統一的貨物服務項目,應當采用最低評標價法。

      采用最低評標價法評標時,除了算術修正和落實政府采購政策需進行的價格扣除外,不能對投標人的投標價格進行任何調整。

      第五十二條 綜合評分法,是指在最大限度地滿足招標文件實質性要求前提下,按照招標文件中規定的各項因素進行綜合評審后,以評標總得分最高的投標人作為中標候選供應商或者中標供應商的評標方法。

      綜合評分的主要因素是:價格、技術、財務狀況、信譽、業績、服務、對招標文件的響應程度,以及相應的比重或者權值等。上述因素應當在招標文件中事先規定。

       

      評標時,評標委員會各成員應當獨立對每個有效投標人的標書進行評價、打分,然后匯總每個投標人每項評分因素的得分。

       

       

      采用綜合評分法的,貨物項目的價格分值占總分值的比重(即權值)為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六十;服務項目的價格分值占總分值的比重(即權值)為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執行統一價格標準的服務項目,其價格不列為評分因素。有特殊情況需要調整的,應當經同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批準。

       

       

       

      評標總得分=F1×A1F2×A2……Fn×An

      F1、F2……Fn分別為各項評分因素的匯總得分;

      A1、A2、……An分別為各項評分因素所占的權重(A1A2……An1)。

      第五十五條 綜合評分法,是指投標文件滿足招標文件全部實質性要求,且按照評審因素的量化指標評審得分最高的投標人為中標候選人的評標方法。

      評審因素的設定應當與投標人所提供貨物服務的質量相關,包括投標報價、技術或者服務水平、履約能力、售后服務等。資格條件不得作為評審因素。評審因素應當在招標文件中規定。

      評審因素應當細化和量化,且與相應的商務條件和采購需求對應。商務條件和采購需求指標有區間規定的,評審因素應當量化到相應區間,并設置各區間對應的不同分值。

      評標時,評標委員會各成員應當獨立對每個投標人的投標文件進行評價,匯總每個投標人的得分。

       

      貨物項目的價格分值占總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30%;服務項目的價格分值占總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10%。執行國家統一定價標準和采用固定價格采購的項目,其價格不列為評審因素。

      價格分應當采用低價優先法計算,即滿足招標文件要求且投標價格最低的投標報價為評標基準價,其價格分為滿分。其他投標人的價格分統一按照下列公式計算:

      投標報價得分=(評標基準價/投標報價)×100

      評標總得分=F1×A1F2×A2……Fn×An

      F1、F2……Fn分別為各項評審因素的得分;

       

      A1、A2、……An 分別為各項評審因素所占的權重(A1A2……An1)。

      評標過程中,不得去掉報價中的最高報價和最低報價。

      因落實政府采購政策進行價格調整的,以調整后的價格計算評標基準價和投標報價。

      第五十三條 性價比法,是指按照要求對投標文件進行評審后,計算出每個有效投標人除價格因素以外的其他各項評分因素(包括技術、財務狀況、信譽、業績、服務、對招標文件的響應程度等)的匯總得分,并除以該投標人的投標報價,以商數(評標總得分)最高的投標人為中標候選供應商或者中標供應商的評標方法。

      評標總得分=B/N

      B為投標人的綜合得分,BF1×A1F2×A2……Fn×An,其中:F1、F2……Fn分別為除價格因素以外的其他各項評分因素的匯總得分;A1、A2、……An分別為除價格因素以外的其他各項評分因素所占的權重(A1A2……An1)。

        N為投標人的投標報價。

       

      第五十四條 評標應當遵循下列工作程序:

      (一)投標文件初審。初審分為資格性檢查和符合性檢查。

      1、資格性檢查。依據法律法規和招標文件的規定,對投標文件中的資格證明、投標保證金等進行審查,以確定投標供應商是否具備投標資格。

      2、符合性檢查。依據招標文件的規定,從投標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對招標文件的響應程度進行審查,以確定是否對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作出響應。

      (二)澄清有關問題。對投標文件中含義不明確、同類問題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顯文字和計算錯誤的內容,評標委員會可以書面形式(應當由評標委員會專家簽字)要求投標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說明或者糾正。投標人的澄清、說明或者補正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由其授權的代表簽字,并不得超出投標文件的范圍或者改變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

      (三)比較與評價。按招標文件中規定的評標方法和標準,對資格性檢查和符合性檢查合格的投標文件進行商務和技術評估,綜合比較與評價。

      (四)推薦中標候選供應商名單。中標候選供應商數量應當根據采購需要確定,但必須按順序排列中標候選供應商。

      1、采用最低評標價法的,按投標報價由低到高順序排列。投標報價相同的,按技術指標優劣順序排列。評標委員會認為,排在前面的中標候選供應商的最低投標價或者某些分項報價明顯不合理或者低于成本,有可能影響商品質量和不能誠信履約的,應當要求其在規定的期限內提供書面文件予以解釋說明,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否則,評標委員會可以取消該投標人的中標候選資格,按順序由排在后面的中標候選供應商遞補,以此類推。

       

       

      2、采用綜合評分法的,按評審后得分由高到低順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標報價由低到高順序排列。得分且投標報價相同的,按技術指標優劣順序排列。

       

      3、采用性價比法的,按商數得分由高到低順序排列。商數得分相同的,按投標報價由低到高順序排列。商數得分且投標報價相同的,按技術指標優劣順序排列。

      (六)編寫評標報告。評標報告是評標委員會根據全體評標成員簽字的原始評標記錄和評標結果編寫的報告,其主要內容包括:

      1、招標公告刊登的媒體名稱、開標日期和地點;

      2、購買招標文件的投標人名單和評標委員會成員名單;

      3、評標方法和標準;

      4、開標記錄和評標情況及說明,包括投標無效投標人名單及原因;

      5、評標結果和中標候選供應商排序表;

      6、評標委員會的授標建議。

       

       

       

       

       

       

       

       

       

       

       

       

       

       

       

       

       

       

       

       

       

       

       

       

       

      第五十六條 采用最低評標價法的,評標結果按投標報價由低到高順序排列。投標報價相同的并列。投標文件滿足招標文件全部實質性要求且投標報價最低的投標人為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

       

       

      第五十七條 采用綜合評分法的,評標結果按評審后得分由高到低順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標報價由低到高順序排列。得分且投標報價相同的并列。投標文件滿足招標文件全部實質性要求,且按照評審因素的量化指標評審得分最高的投標人為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

       

       

       

      第五十八條 評標委員會根據全體評標成員簽字的原始評標記錄和評標結果編寫評標報告。評標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招標公告刊登的媒體名稱、開標日期和地點;

      (二)投標人名單和評標委員會成員名單;

      (三)評標方法和標準;

      (四)開標記錄和評標情況及說明,包括無效投標人名單及原因;

      (五)評標結果,確定的中標候選人名單或者經采購人委托直接確定的中標人;

      (六)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包括評標過程中投標人根據評標委員會要求進行的澄清、說明或者補正,評標委員會成員的更換等。

      第五十五條 在評標中,不得改變招標文件中規定的評標標準、方法和中標條件。

      第五十九條 投標文件報價出現前后不一致的,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外,按照下列規定修正:

      (一)投標文件中開標一覽表(報價表)內容與投標文件中相應內容不一致的,以開標一覽表(報價表)為準;

      (二)大寫金額和小寫金額不一致的,以大寫金額為準;

      (三)單價金額小數點或者百分比有明顯錯位的,以開標一覽表的總價為準,并修改單價;

      (四)總價金額與按單價匯總金額不一致的,以單價金額計算結果為準。

      同時出現兩種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規定的順序修正。修正后的報價按照本辦法第五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經投標人確認后產生約束力,投標人不確認的,其投標無效。

      第五十六條 投標文件屬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在資格性、符合性檢查時按照無效投標處理:

      (一)應交未交投標保證金的;

      (二)未按照招標文件規定要求密封、簽署、蓋章的;

      (三)不具備招標文件中規定資格要求的;

      (四)不符合法律、法規和招標文件中規定的其他實質性要求的。

      第六十條 評標委員會認為投標人的報價明顯低于其他通過符合性審查投標人的報價,有可能影響產品質量或者不能誠信履約的,應當要求其在評標現場合理的時間內提供書面說明,必要時提交相關證明材料;投標人不能證明其報價合理性的,評標委員會應當將其作為無效投標處理。

      第五十七條 在招標采購中,有政府采購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二)至第(四)項規定情形之一的,招標采購單位應當予以廢標,并將廢標理由通知所有投標供應商。

      廢標后,除采購任務取消情形外,招標采購單位應當重新組織招標。需要采取其他采購方式的,應當在采購活動開始前獲得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的批準。

      第六十一條 評標委員會成員對需要共同認定的事項存在爭議的,應當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作出結論。持不同意見的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在評標報告上簽署不同意見及理由,否則視為同意評標報告。

       

      第六十二條 評標委員會及其成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確定參與評標至評標結束前私自接觸投標人;

      (二)接受投標人提出的與投標文件不一致的澄清或者說明,本辦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的情形除外;

      (三)違反評標紀律發表傾向性意見或者征詢采購人的傾向性意見;

      (四)對需要專業判斷的主觀評審因素協商評分;

      (五)在評標過程中擅離職守,影響評標程序正常進行的;

      (六)記錄、復制或者帶走任何評標資料;

      (七)其他不遵守評標紀律的行為。

      評標委員會成員有前款第一至五項行為之一的,其評審意見無效,并不得獲取評審勞務報酬和報銷異地評審差旅費。

       

      第六十三條 投標人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投標無效:

      (一)未按照招標文件的規定提交投標保證金的;

      (二)投標文件未按招標文件要求簽署、蓋章的;

      (三)不具備招標文件中規定的資格要求的;

      (四)報價超過招標文件中規定的預算金額或者最高限價的;

      (五)投標文件含有采購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條件的;

      (六)法律、法規和招標文件規定的其他無效情形。

       

      第六十四條 評標結果匯總完成后,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不得修改評標結果:

      (一)分值匯總計算錯誤的;

      (二)分項評分超出評分標準范圍的;

      (三)評標委員會成員對客觀評審因素評分不一致的;

      (四)經評標委員會認定評分畸高、畸低的。

      評標報告簽署前,經復核發現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評標委員會應當當場修改評標結果,并在評標報告中記載;評標報告簽署后,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發現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應當組織原評標委員會進行重新評審,重新評審改變評標結果的,書面報告本級財政部門。

      投標人對本條第一款情形提出質疑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可以組織原評標委員會進行重新評審,重新評審改變評標結果的,應當書面報告本級財政部門。

       

      第六十五條 評標委員會發現招標文件存在歧義、重大缺陷導致評標工作無法進行,或者招標文件內容違反國家有關強制性規定的,應當停止評標工作,與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溝通并作書面記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確認后,應當修改招標文件,重新組織采購活動。

       

      第六十六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采取必要措施,保證評標在嚴格保密的情況下進行。除采購人代表、評標現場組織人員外,采購人的其他工作人員以及與評標工作無關的人員不得進入評標現場。

      有關人員對評標情況以及在評標過程中獲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負有保密責任。

      第五十八條 招標采購單位應當采取必要措施,保證評標在嚴格保密的情況下進行。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影響評標辦法的確定,以及評標過程和結果。

      第六十七條 評標委員會或者其成員存在下列情形導致評標結果無效的,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可以重新組建評標委員會進行評標,并書面報告本級財政部門,但采購合同已經履行的除外:

      (一)評標委員會組成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

      (二)有本辦法第六十二條第一至五項情形的;

      (三)評標委員會及其成員獨立評標受到非法干預的;

      (四)有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五條規定的違法行為的。

      有違法違規行為的原評標委員會成員不得參加重新組建的評標委員會。

       

      第五章 中標和合同

      第五十九條 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評標結束后五個工作日內將評標報告送采購人。

      采購人應當在收到評標報告五個工作日內,按照評標報告中推薦的中標候選供應商順序確定中標供應商;也可以事先授權評標委員會直接確定中標供應商。

      采購人自行組織招標的,應當在評標結束后五個工作日內確定中標供應商。

      第六十八條 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評標結束后2個工作日內將評標報告送采購人。

      采購人應當自收到評標報告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在評標報告確定的中標候選人名單中按順序確定中標。中標候選人并列的,由采購人或者采購人委托評標委員會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方式確定中標人;招標文件未規定的,采取隨機抽取的方式確定。

      采購人自行組織招標的,應當在評標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確定中標。

      采購人在收到評標報告5個工作日內未按評標報告推薦的中標候選人順序確定中標人,又不能說明合法理由的,視同按評標報告推薦的順序確定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

      第六十條 中標供應商因不可抗力或者自身原因不能履行政府采購合同的,采購人可以與排位在中標供應商之后第一位的中標候選供應商簽訂政府采購合同,以此類推。

       

      第六十一條 在確定中標供應商前,招標采購單位不得與投標供應商就投標價格、投標方案等實質性內容進行談判。

       

      第六十二條 中標供應商確定后,中標結果應當在財政部門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發布媒體上公告。公告內容應當包括招標項目名稱、中標供應商名單、評標委員會成員名單、招標采購單位的名稱和電話。

      在發布公告的同時,招標采購單位應當向中標供應商發出中標通知書,中標通知書對采購人和中標供應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中標通知書發出后,采購人改變中標結果,或者中標供應商放棄中標,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六十九條 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自中標人確定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在省級以上財政部門指定的媒體上公告中標結果,招標文件應當隨中標結果同時公告。

      中標結果公告內容應當包括采購人及其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項目名稱和項目編號,中標人名稱、地址和中標金額,主要中標標的的名稱、規格型號、數量、單價、服務要求,中標公告期限以及評審專家名單。

      中標公告期限為1個工作日。

      邀請招標采購人采用書面推薦方式產生符合資格條件的潛在投標人的,還應當將所有被推薦供應商名單和推薦理由隨中標結果同時公告。

      在公告中標結果的同時,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對未通過資格審查的投標人,應當告知其未通過的原因;采用綜合評分法評審的,還應當告知未中標人本人的評審得分與排序。

      第七十條 中標通知書發出后,采購人不得違法改變中標結果,中標人無正當理由不得放棄中標。

      第六十三條 投標供應商對中標公告有異議的,應當在中標公告發布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招標采購單位提出質疑。招標采購單位應當在收到投標供應商書面質疑后七個工作日內,對質疑內容作出答復。

      質疑供應商對招標采購單位的答復不滿意或者招標采購單位未在規定時間內答復的,可以在答復期滿后十五個工作日內按有關規定,向同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投訴。財政部門應當在收到投訴后三十個工作日內,對投訴事項作出處理決定。

      處理投訴事項期間,財政部門可以視具體情況書面通知招標采購單位暫停簽訂合同等活動,但暫停時間最長不得超過三十日。

       

      第六十四條 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供應商投標文件的約定,與中標供應商簽訂書面合同。所簽訂的合同不得對招標文件和中標供應商投標文件作實質性修改。

      招標采購單位不得向中標供應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為簽訂合同的條件,不得與中標供應商私下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協議。

      第七十一條 采購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投標文件的規定,與中標簽訂書面合同。所簽訂的合同不得對招標文件確定的事項和中標人投標文件作實質性修改。

      采購人不得向中標人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為簽訂合同的條件。

      第六十五條 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自采購合同簽訂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按照有關規定將采購合同副本報同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備案。

      第七十二條 政府采購合同應當包括采購人與中標人的名稱和住所、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期限及地點和方式、驗收要求、違約責任、解決爭議的方法等內容。

      第六十六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后生效的合同,依照其規定。

      第七十三條 采購人與中標人應當根據合同的約定依法履行合同義務。

      政府采購合同的履行、違約責任和解決爭議的方法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七十四條 采購人應當及時對采購項目進行驗收。采購人可以邀請參加本項目的其他投標人或者第三方機構參與驗收。參與驗收的投標人或者第三方機構的意見作為驗收書的參考資料一并存檔。

       

      第七十五條 采購人應當加強對中標人的履約管理,并按照采購合同約定,及時向中標人支付采購資金。對于中標人違反采購合同約定的行為,采購人應當及時處理,依法追究其違約責任。

      第六十七條 招標采購單位應當建立真實完整的招標采購檔案,妥善保管每項采購活動的采購文件,并不得偽造、變造、隱匿或者銷毀。采購文件的保存期限為從采購結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第七十六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建立真實完整的招標采購檔案,妥善保存每項采購活動的采購文件。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八條 招標采購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按照有關法律規定并處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機關依法給予處分,并予通報:

      (一)應當采用公開招標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購的;

      (二)應當在財政部門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發布媒體上公告信息而未公告的;

      (三)將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的;

      (四)以不合理的要求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供應商,對潛在投標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或者招標文件指定特定的供應商、含有傾向性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供應商的其他內容的;

      (五)評標委員會組成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

      (六)無正當理由不按照依法推薦的中標候選供應商順序確定中標供應商,或者在評標委員會依法推薦的中標候選供應商以外確定中標供應商的;

      (七)在招標過程中與投標人進行協商談判,或者不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供應商的投標文件確定的事項簽訂政府采購合同,或者與中標供應商另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協議的;

      (八)中標通知書發出后無正當理由不與中標供應商簽訂采購合同的;

      (九)未按本辦法規定將應當備案的委托招標協議、招標文件、評標報告、采購合同等文件資料提交同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備案的;

      (十)拒絕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監督檢查的。

      第七十七條 采購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給予警告,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機關依法給予處分,并予以通報;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未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編制采購需求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二款規定的;

      (三)未在規定時間內確定中標人的;

      (四)向中標人提出不合理要求作為簽訂合同條件的。

      第六十九條 招標采購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按照有關法律規定處以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由其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機關依法給予處分,并予通報:

      (一)與投標人惡意串通的;

      (二)在采購過程中接受賄賂或者獲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三)在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中提供虛假情況的;

      (四)開標前泄露已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的名稱、數量、標底或者其他可能影響公平競爭的有關招標投標情況的。

      第七十八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給予警告,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機關給予處分,并予通報;采購代理機構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可以處以不超過違法所得3倍、最高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二款規定的;

      (二)設定最低限價的;

      (三)未按照規定進行資格預審或者資格審查的;

      (四)違反本辦法規定確定招標文件售價的;

      (五)未按規定對開標、評標活動進行全程錄音錄像的;

      (六)擅自終止招標活動的;

      (七)未按照規定進行開標和組織評標的;

      (八)未按照規定退還投標保證金的;

      (九)違反本辦法規定進行重新評審或者重新組建評標委員會進行評標的;

      (十)開標前泄露已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的名稱、數量或者其他可能影響公平競爭的有關招標投標情況的;

      (十一)未妥善保存采購文件的;

      (十二)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情形。

      第七十條 采購代理機構有本辦法第六十八條、第六十九條違法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可以取消其政府采購代理資格,并予以公告。

      第七十九條 有本辦法第七十七條、第七十八條規定的違法行為之一,經改正后仍然影響或者可能影響中標結果的,依照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一條規定處理。

      第七十一條 有本辦法第六十八條、第六十九條違法行為之一,并且影響或者可能影響中標結果的,應當按照下列情況分別處理:

      (一)未確定中標候選供應商的,終止招標活動,依法重新招標;

      (二)中標候選供應商已經確定但采購合同尚未履行的,撤銷合同,從中標候選供應商中按順序另行確定中標供應商;

      (三)采購合同已經履行的,給采購人、投標人造成損失的,由責任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十條 政府采購當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七十二條 采購人對應當實行集中采購的政府采購項目不委托集中采購機構進行招標的,或者委托不具備政府采購代理資格的中介機構辦理政府采購招標事務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停止按預算向其支付資金,由其上級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機關依法給予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分。

      第八十一條 評標委員會成員有本辦法第六十二條所列行為之一的,由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給予警告,并對其不良行為予以記錄。

      第七十三條 招標采購單位違反有關規定隱匿、銷毀應當保存的招標、投標過程中的有關文件或者偽造、變造招標、投標過程中的有關文件的,處以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機關依法給予處分,并予通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二條 財政部門應當依法履行政府采購監督管理職責。財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履行監督管理職責中存在懶政怠政、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依照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七十四條 投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以政府采購項目中標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在一至三年內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并予以公告,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提供虛假材料謀取中標的;

      (二)采取不正當手段詆毀、排擠其他投標人的;

      (三)與招標采購單位、其他投標人惡意串通的;

      (四)向招標采購單位行賄或者提供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五)在招標過程中與招標采購單位進行協商談判、不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供應商的投標文件訂立合同,或者與采購人另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協議的;

      (六)拒絕有關部門監督檢查或者提供虛假情況的。

      投標人有前款第(一)至(五)項情形之一的,中標無效。

       

      第七十五條 中標供應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標采購單位不予退還其交納的投標保證金;情節嚴重的,由財政部門將其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在一至三年內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并予以通報:

      (一)中標后無正當理由不與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簽訂合同的;

      (二)將中標項目轉讓給他人,或者在投標文件中未說明,且未經采購招標機構同意,將中標項目分包給他人的;

      (三)拒絕履行合同義務的。

       

      第七十六條 政府采購當事人有本辦法第六十八條、第六十九條、第七十四條、第七十五條違法行為之一,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照有關民事法律規定承擔民事責任。

       

      第七十七條 評標委員會成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一)明知應當回避而未主動回避的;

      (二)在知道自己為評標委員會成員身份后至評標結束前的時段內私下接觸投標供應商的;

      (三)在評標過程中擅離職守,影響評標程序正常進行的;

      (四)在評標過程中有明顯不合理或者不正當傾向性的;

      (五)未按招標文件規定的評標方法和標準進行評標的。

      上述行為影響中標結果的,中標結果無效。

       

      第七十八條 評標委員會成員或者與評標活動有關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評標委員會成員取消評標委員會成員資格,不得再參加任何政府采購招標項目的評標,并在財政部門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發布媒體上予以公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收受投標人、其他利害關系人的財物或者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二)泄露有關投標文件的評審和比較、中標候選人的推薦以及與評標有關的其他情況的。

       

      第七十九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非法干預、影響評標的過程或者結果的,責令改正;由該單位、個人的上級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機關給予單位責任人或者個人處分。

       

      第八十條 財政部門工作人員在實施政府采購監督檢查中違反規定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一條 財政部門對投標人的投訴無故逾期未作處理的,依法給予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行政處分。

       

      第八十二條 有本辦法規定的中標無效情形的,由同級或其上級財政部門認定中標無效。中標無效的,應當依照本辦法規定從其他中標人或者中標候選人中重新確定,或者依照本辦法重新進行招標。

       

      第八十三條 本辦法所規定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負責實施。

       

      第八十四條 政府采購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逾期未申請復議,也未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六章 附則

      第七章 附則

      第八十五條 政府采購貨物服務可以實行協議供貨采購和定點采購,但協議供貨采購和定點供應商必須通過公開招標方式確定;因特殊情況需要采用公開招標以外方式確定的,應當獲得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批準。

      協議供貨采購和定點采購的管理辦法,由財政部另行規定。

       

      第八十六條 政府采購貨物中的進口機電產品進行招標投標,按照國家有關辦法執行。

      第八十三條 政府采購貨物服務電子招標投標、政府采購貨物中的進口機電產品招標投標有關特殊事宜,由財政部另行規定。

       

      第八十四條 本辦法所稱主管預算單位是指負有編制部門預算職責,向本級財政部門申報預算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

      第八十七條 使用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進行的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貸款方或者資金提供方與中方達成的協議對采購的具體條件另有規定的,可以適用其規定,但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第八十五條 本辦法規定按日計算期間的,開始當天不計入,從次日開始計算。期限的最后一日是國家法定節假日的,順延到節假日后的次日為期限的最后一日。

      第八十八條 對因嚴重自然災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實施的緊急采購和涉及國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購,不適用本辦法。

      第八十六條  本辦法所稱的以上、以下、、以內,包括本數;所稱的不足,不包括本數。

      第八十九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負責解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八十七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九十條 本辦法自2004911日起施行。財政部1999624日頒布實施的《政府采購招標投標管理暫行辦法》(財預字[1999]363號)同時廢止。

      第八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7101日起施行。財政部2004811日發布的《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18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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